受贿人和行贿人的债权债务的性质

在实践中,腐败人员为了逃避侦查,常常将行、受贿行为伪装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常见的有欠条形式、交易形式、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对此指出,“贿赂”中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表现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或第三人的债务、债务延期履行等。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一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要看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经审查,只要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的,就应当认定为贿赂犯罪。对于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一方义务的合同要重视审查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依法打击以“合同”之名行贿赂之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