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策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其他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实际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参照国家立法计划,编制省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要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法规、规章的,由该部门向省政府报请立项。立项报告应于上年11月底前提出。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规章建议项目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认真研究,予以吸纳。第九条 立项报告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拟出台的时机和起草进展情况等。第十条 对省政府各部门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论证和筛选。其中,对法规草案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省政府法制办须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充分协商。凡条件成熟并形成初稿的,列入立法计划。对暂缓或不需要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向报请立项的部门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立法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立法计划而急需制定、修改的法规、规章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后,对计划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 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省政府可以指定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起草。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直接起草的法规草案,内容涉及省政府管理职能的,省政府法制办的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起草工作。

确定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起草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实行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第十四条 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要组成有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不能按期提交草案的,要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从全局利益出发,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

(二)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