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造成受援人损害,受援人要求赔偿的,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二、将第四十四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