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77条不是已经废止了吗?还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吗?
楼主你好,本条应该区分对待
1、《民通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同***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简而言之,该法前半句认为,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半句认为,对***有物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目前的通说,但是物权请求权到底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一条做出正面规定,但是在第202条中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抵押权这种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学理上争议比较大,《德国民法典》认为适用,而我国学界统基本已经统一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假设你的房子被我物权占有二十五年,那么若适用诉讼时效,你确实还是拥有这房子,但是你却不能享有盖房子的半点利益,岂不可笑?
3、另外要注意继承恢复请求权与包含在其中的***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包括继承资格与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在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中,很可能会产生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当被继承的财产被其他继承人非法排他性占有时,应当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继承人有特别事由需要提前分割时,应当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综上所述,《民通意见》第177条没有因与《物权法》正面冲突而失效,实际上反应了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因而并没有失效,可以作为审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