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包括 ( )

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

1、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

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3、可用性

可用性是指对信息或资源的期望使用能力,即可授权实体或用户访问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的特性。

4、可控性

可控性是人们对信息的传播路径、范围及其内容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即不允许不良内容通过公***网络进行传输,使信息在合法用户的有效掌控之中。

5、不可抵赖性

不可抵赖性也称不可否认性。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确信参与方的真实同一性,即所有参与者都不能否认和抵赖曾经完成的操作和承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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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中华人民***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