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判四大原则
法律审判四大原则 ,具体如下: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整个审判过程);
2、不告不理原则(起诉阶段);
3、直接言词原则(审理阶段);
4、审判及时原则(裁判阶段)。
法律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