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什么

 2005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多项选择题第1题

 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

 A.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E.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以行为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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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BD

校名师权威解析: 本题考查的承诺的效力。见教材第41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本题涉及一个重要的考核点。根据考试大纲,需要识记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领会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合同的实际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