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讲述
法律讲述官(law speaker),也叫法律讲述人,是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一种独特而古老的法律职业,源于日耳曼法文化中的口述传统。具体来说,法律讲述人是由当地居民选出的记忆超强、才智出众之人,他熟记当地法律、习俗及先例,当争议发生并付诸审判之时,人们便请来法律讲述人,由他列举与该争议相关的法律及类似事件的处理办法,最终得出令人信服的裁决。作为一种古老的职业,法律讲述人口述当地习惯法,就像吟游诗人传唱本民族的传奇与神话。
大约在公元930年前后,冰岛出现了最早的法律讲述官。12世纪末,挪威国王斯韦勒一世(King Sverre I)正式设立了法律讲述官一职。到了13世纪,瑞典西约特兰省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性法律——西约特兰省法(Westrogothic law),该法规定法律讲述官由各省的自由民选举,终身任职。法律虽没有规定这一职位是世袭制,但一直以来法律讲述官都是来源于几个大家族。如特洛尼(Torgnyr)家族便是瑞典最负盛名的法律讲述人家族,其连续几代人均成为了提恩达兰省(Tiundaland)的首席法律讲述官。在北欧,法律讲述人的主要职责是将当地通用习惯法背诵下来,发生争议时根据这些法律来判案。除此以外,他们还肩负着维护民众权利的责任,如代表当地民众向国王传达民意。瑞典新国王就任时有一项重要的仪式称为“埃里克之路”(Eriksgata),即国王游历各省,以接受各省地方大会的承认。新国王每到一个地方,由当地的法律讲述官代表人民表达对新国王的拥护。公元1350年后,国王就任仪式简化,“埃里克之路”被取消,国王只须在乌普萨拉东南部的摩拉石(Stone of Mora)举行典礼宣誓就任。到了国王就任的日子,全国各省的法律讲述官代表本地人民奔赴摩拉石见证这一仪式,象征着新国王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接纳。
除了参与司法审判之外,法律讲述官同时还是政府的重要成员。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部落的初级统治机构为庭(Thing),它相当于一个委员会,决定本部落的经济、政治及管理等重要事项。法律讲述官是委员会中的领袖人物,当委员会成员间就某特定问题发生争议时,便由法律讲述官援引该地区相关法律及准用的习惯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法律讲述官还负责召集会议、主导会议进程等事项。
自13世纪中叶起,法律讲述官与国王有了更加密切的联系,通常他们会被任免为内阁成员。瑞典国王马格鲁斯·埃里克森(King Magnus Eriksson)曾就法律讲述官的任免程序制定了法律规定:各省由6名贵族、6名自由民及2名牧师商议后选出3位候选人,再由国王从中任免1位作为法律讲述官。到了16世纪,这一选任程序不复存在,只经国王一人决定便可任免。也是从这时起,法律讲述官只从贵族中选出,通常是枢密院成员(Privy Council),并享受津贴,而他的工作却分配给其他人负责。这一职位成了贵族享受特权不劳而获的空职。1680年,这一特权被废除,法律讲述官必须亲自负责职责内事务,但贵族阶层独占该职位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
18世纪后,法律讲述官的职责就仅限于判案,且随着时间推移,随着司法体制的改变,这一功能也逐渐减弱。1849年,这一职位在瑞典正式被废除,法律讲述官只偶尔被作为官员的一种荣誉称号。1947年,法律讲述官被重新使用,作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称号。自1969年改革后,地区法院及地区行政法院的首席法官被称为法律讲述官,上诉法院首席法官被称为上诉法院法律讲述官,上诉行政法院首席法官为诉行政法院法律讲述官。
随着社会的发展,习惯法逐渐被成文法代替,法律部门越来越多,法律职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的法院和法官出现之后,人们无须再以咨询法律讲述官这样原始的方式解决争议,因而,同其他一些古老的职业一样,法律讲述官也被历史所淘汰。作为古代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法律讲述官是人们了解北欧法律文明的一个有趣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