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险赔付的标准

属于合同里约定的保险责任则可以获得赔付,赔付标准以合同具体约定为准,一般如下约定: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

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

上进行评定。

如果是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里的情况,则无法赔付。比如: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

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

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以上为一般产品的约定情况,具体的赔付标准,以您投保的保单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