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有哪些

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2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3

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5

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6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

7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记录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8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9

安全设备档案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2条

10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6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

12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

13

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资料档案

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

14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15

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地27条

1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

17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

18

尾矿库工程档案

尾矿库适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19

日常管理档案

尾矿库适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0

隐蔽工程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1

安全检查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2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记录

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24

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

含11个方面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25

人员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机构适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

26

培训考核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

27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28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7条

29

有限空间检测记录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

30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7条

31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

记录

煤矿适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

应当每季、每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