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如下:
1、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3、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4、凡在24小时连续观测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全部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
5、煤矿应当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2、《煤矿安全规程》: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3、《矿山安全法》:专门针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法律要求和监管措施;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监察方式和处罚措施;
5、《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的特殊危险性,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措施。
综上所述,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费用。此外,当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应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同时,煤矿企业还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