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0条,说明无效的行为,但是条件不明白啊,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是什么意思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条在原则上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

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就规定了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

如果一竿子对于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则会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所以规定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前提条件。

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超越了权限仍然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恶意,那么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