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邻居阿姨,58年从上海支援西北在针织厂工作了30年,单位拆迁不给分房,请高手们帮我指指法律条文
最起码的一个法律问题,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才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他这种单方面不工作的,因旷工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能,所谓“擅自除名”的说法并不成立。况且如果真的退休,应该有退休金,怎么可能拿低保?前后逻辑不对。
申请法律援助找律师吧,这种需要调查取证的事情一般人做不了。
最起码的一个法律问题,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才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他这种单方面不工作的,因旷工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能,所谓“擅自除名”的说法并不成立。况且如果真的退休,应该有退休金,怎么可能拿低保?前后逻辑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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