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作为建设单位的发包人如果发生上述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当承担。 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可能是很多原因造成的。多数情况应当是施工单位,也就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也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直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下述法条就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