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以下义务:
1、中华人民***和国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的义务;
2、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6、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7、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光荣义务;
8、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9、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