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村务公开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公开。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检查、考评、奖惩制度。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监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监察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七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措施;
(二)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情况;
(三)村庄建设、改造、拆迁方案;
(四)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审计情况;
(六)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使用情况;
(八)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八条 下列财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
(二)发包、集体经营、筹资及以资代劳、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上级部门拨款、资产变卖等财务收入;
(三)集体经营、公益福利、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补贴及奖金、办公、会议、差旅、卫生、接待、误工补助、村组报刊订阅等财务支出;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财产;
(五)债权债务的数额及期限;
(六)收益总额、投资分利、农户分红、福利费及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收益分配;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务事项。第九条 下列事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议、决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
(四)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为村民办实事的情况;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六)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公益事业的发展计划及实施情况;
(八)筹资筹劳、筹劳折工标准和收取及使用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务事项。第十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应当公开。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工作程序:
(一)制定村务公开方案;
(二)按照审定方案予以公开;
(三)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开。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保存,以便查询。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应当通俗易懂,采取设置固定公开栏的形式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7日以上。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可以编发村情简报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