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法律规定
坦白的法律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
坦白的法定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1、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
3、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坦白的程序是:
1、要制作坦白笔录。
2、要出具坦白材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