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制定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什么和废止的四个过程
法的制定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认可和废止的四个过程。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