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