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是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

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并不是必须要造成损害。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的,也是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这些: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4、定金罚则。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了解到承担违约责任不是必须以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的,只要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四个基本构成条件,哪怕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也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上述四个条件,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之前签署的合同、双方经济往来的账户以及了解损失的人证等,都是在举证时可以提供的证据。只要能证明损失确实存在,违约一方就需要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