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爬楼盗窃,被主人发现后受惊吓坠楼死亡,主人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哈哈,看到类似的话题,大家是否感觉小偷命途多舛!不是偷电动车被电死,就是入室盗窃被狗咬死,今天又看到坠楼身亡。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个话题,权当娱乐!
一、案例:小偷凌晨偷窃被发现,逃跑中坠楼身亡
这是发生在宁波市江北某小区的事。安徽小伙陈某来到宁波不好好的务工,深更半夜的到爬上一幢高层住宅的9楼,入室盗窃得手后翻出窗外打算逃走,没想到惊动了房主李某。李某打开窗户正好看到在6-7层楼之间的雨棚上有一个人影,就大喊了一声“小偷”。这一声喊不要紧,让原本做贼心虚的小陈顿时乱了方寸,坠楼倒地当场死亡。第二天中午,小陈的父母赶到宁波后,将房主李某起诉到江北法院。理由是,儿子进入李某家,李某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7万元。
他是来我家偷东西的,而且他的死也跟我没有必然联系,我只是发现后出于本能喊一声"小偷",这也要我赔钱,太不合理了吧。”房主李某无奈地说,江北警方也对小陈死亡做出了认定,他的死亡与他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他人也无需对小陈的死亡承担责任。
最终,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已满18周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实施盗窃行为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故依法驳回小陈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以案说法:小陈的父母要求李某赔偿的理由是,李某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侵犯了小陈的生命健康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属于侵权之诉!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来讲,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从案件发生情况来看,房主李某喊叫似乎与小偷摔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看到小偷不喊叫,小偷安心的下楼可能就不会摔死。我们主要来分析一下房主李某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明白李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主发现小偷应该怎么做?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小偷实施盗窃属于违法行为,而居民看到小偷后大喊或者呵斥是一种正常反应,是进行自我保护,这并没有什么不妥。虽说房主的喊叫惊动小偷导致摔死,但这并不是房主所追求的结果,也是房主无法预料的后果,纯属意外。再从正当防卫角度来讲,房主发现小偷后,进行大喊或者呵斥,其目的也仅是制止违法犯罪,进行自我保护,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房主不会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三、抓小偷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小偷固然可恶,其相关的权利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制止小偷作案、抓捕小偷归案过程中,如果掌握不住其中的“度”,失主或者见义勇为者的正当行为,可能会演变成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1、追捕小偷时引起的注意义务。
法律虽赋予公众抓捕小偷的权利,但抓捕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注意义务的。如果抓捕者已经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小偷面临生命危险,仍然实施抓捕行为,就是将抓捕小偷的权利建立在他人生命权之上,为了实现自己的法益,而去损害他人更大的法益,对社会整体利益无益,再者,在所有权利中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如果在逃跑过程中摔伤,小偷受到的伤害在合理范围内,追捕者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个注意义务,并不要求十分完善、完美。
2、公众不可利用公权力对小偷进行私自惩罚。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了公众私力救济权利,但这个救济权利并不包括惩罚小偷的权利。抓住小偷,让他交出钱财进行赔偿,这是合法的正当的,但不可进行殴打、惩罚、羞辱,因为惩罚小偷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其它单位和个人没有这个权力。如昆明抓小偷案,多次对小偷进行殴打、威逼其进行赔偿、拍照进行羞辱,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认定某人有罪。即便小偷有罪,接受惩罚的是坐牢限制人身自由、缴纳罚金,也没有殴打、羞辱的惩罚条款。
3、抓住小偷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虽说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抓到小偷必须报警,不报警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从目前发生的一些案例来看,报警是最佳选择。抓住小偷不报警,无非是想找回损失或者殴打羞辱泄私愤。想找回损失,可以!殴打几下没有造成太多伤害,警察也不追究,关键是在操作这些是否能够把握住必要的限度?有的以报警相威胁,对小偷加倍“罚款”,谋求比损失更大的利益,涉嫌敲诈勒索。有的在周围群众的叫好声中,惩罚小偷的行为变得不可控制,将小偷打残打死,近几年来发生将小偷打死的事件不是发生过多起吗!本来是受害者,因处理不当,最后演变成加害他人的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所以,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去做,报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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