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前款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本地民间习俗、传统节庆,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自觉保护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树名木基因资源保护,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第十一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 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第十二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
对拟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信息,并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省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古树名木认定规范,组织建立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和专家库,统一向社会发布古树名木名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审查、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