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跨国公司进行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外交保护是指允许一国按照一般国际法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失时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1]。外交保护是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其法律主体是国家。国家对国外侨民给予外交保护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受害者个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其二是受害者个人在居留国已用尽可以利用的当地救济手段[2]。 所谓国籍原则就是个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从受害时起直到最后得到解决为止,继续保有其国籍,即“国籍继续原则”。“由于国际法赋予每个国家对其国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权利,为了获得外交保护,公司就要证明它具有有关国家的国籍。国籍是国家与其国民之间‘忠诚的纽带’,外交保护就是这个纽带的结果[3]。”国籍的联系在于涉期必须是不间断的。这一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因改变求偿国籍的简单手段造成滥用外交保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