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扩展资料:
三种指示交付的类型:
1、转让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移转。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形并非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而是受让人因取得动产所有权,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转让人既非间接占有人,亦无其他可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仅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A表并不知在何人之手。于此场合,通常认为转让人得让与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3、动产所有权证券化时,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交付该证券,以代该动产之交付。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
中国社会科学网-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