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提前几天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不是在试用期,而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则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等;
2、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3、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等;
4、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以及能够接受的监督和考核方式等;
5、内部培训:用人单位可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内部培训和指导,以帮助员工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6、转正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员工在试用期内需要达到的工作标准和绩效要求,以及符合转正条件的具体要求。
试用期要注意事项如下: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期间,具有较短性、约定性、双重性、过渡性的特点。通常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劳动关系的正式开始之前,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最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