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纽扣电池、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荧光灯管、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受污染的卫生用品、受污染的包装袋、受污染的餐具、烟蒂、尘土等。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可以对前款明确的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督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本区域内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负责园林绿化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洁净农副产品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自觉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