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PK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北京大学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经营性组织。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境内外社团和个人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镜春园75-76号。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 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三)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
(四)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
(五)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本基金会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北京大学的发展;
(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每次改选理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理事总人数的1/3。
(三)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审查同意。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席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 听取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和指导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 对本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 忠实执行本基金会宗旨,以各种形式加强北京大学与境内外企业、社团和个人的联系,推动北京大学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北京大学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六)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 决定设立本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 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本基金会的终止事宜;
(十) 决定本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理事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分别选派;
(二) 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据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 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捐赠;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设立北京大学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二) 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
(三)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四)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合法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三)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 自行解散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审查同意。经教育部审查后15日内,向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