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行为的无效,可撤销与可变更效力待定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构成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主要从3个方面来看: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的适格。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2.合适的客体。这里的客体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主要有:行为,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3.内容的合法。行为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附条件与附期限行为的无效是指附条件与附期限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此从行为开始之时,其确定的内容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不发生法律后果。根据法条精神来看,无效的行为通常是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的行为,如果附条件与附期限的行为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的话,应属当然无效;而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部分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
可撤销与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是指因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导致法律行为可能不发生效力。这里的可撤销与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是只有在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可能发生的结果。民法里规定了三种可撤销与可变更的法律行为: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2.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3.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有至关重要影响的内容产生了误解,使得继续履行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效力待定主要是无权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处分权人所为的行为:一个是代理人所为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一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超出自身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行为,还有一个是无处分权人处分物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