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中私藏管制刀具会被怎么处罚?请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3、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4、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2、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4、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他人机动车辆的;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扩展资料: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5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元至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6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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