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5年司法考试如何改革?

我建议抓紧时间考吧。照这意思,法理上的,理论上的东西会多考一些。以下是专家分析。

2014年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

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现在个人对此部分的解读如下:

一、“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此举代表了:

1、在今后司法员额制的要求下,总额高达67%的审判检察助理及行政人员无需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直接从政法院校择优选择适合的毕业生进入法检;

2、在中西部招不到专门人才的情况下,开展国家指定就业的新途径,废除了周时期的非法本中选拔政法干警定向录用。未来会解决一部分法学毕业

生就业难和中西部法检招录无人的问题,同时也可推动废止司法考试的专科报考的历史。

二、“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此举代表了:

1、专业化和正规化代表了,非法本报考的难度将大大提高,并逐渐被淘汰出司法考试领域!

2、职业化代表了,司法人员的地位将得到提升!司法考试的难度会加大,来适应符合司法人员的职业要求!司考过于重视客观题的局面会大大削弱

,卷四的考察内容和比重将逐渐严格起来,分阶段考试可期!

三、"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此举代表了:

1、现有体制,当法官和检察官要考公务员,律师想进来可以,要考公务员考试?不考没人服你,怎么办?司法人员入职废了公务员考试不就得了!

《法官法》也没说要考公务员考试,一次司法考试足以!

2、在推行员额制的前提下,如果要求审判助理和行政人员过司考,那律师不考公考就进来肯定没人服气!所以未来的《法官法》修改肯定不会要求

助理和行政人员过司考!

3、所以!司法考试将是唯一的“司法职业选拔考试”,其难度和通过后从事司法职业的荣誉成正比!

加油吧!骚年!!!

你们赶上好时代了!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保障是司法机

关为了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和制度的总和,具体包括职业准入保障、职业伦理保障、职业经费保障和职业身份保障等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致力于完成的重要任务,其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

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反观我国目前的司法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比如职业准入门槛偏低,司法大众化现象严重;司法人员“吃大锅饭”

现象严重,司法人员苦乐不均,优秀的司法人才大量外流;司法奖惩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存在严重的出口不畅以及后顾之忧,缺乏足够的职业安全

感和荣誉感;司法人员满足于简单被动应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强、效率不高等等。

一、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年龄应当适当偏大 鉴于此,我认为,应适当调整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年龄和退休年龄。法官和检察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他

们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能,同时需要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因此,他们的任职年龄应当适当偏大,而不宜过于年轻化。

目前我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年龄为23周岁,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两个年龄标准设定得均不够合理,表现为准入年龄过于年轻,退休

年龄过于提前,二者均应适当推延。参酌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两方面均应增加5年为宜,即准入年龄应设定为28周岁,退休年龄应按男

女分别确定为65周岁和60周岁。

而且,该退休年龄应为可退年龄,如果身体条件等允许,且本人自愿,该年龄还可顺延5年。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司法考试带有大众考试、自学考试等特点,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许经过短时间的突击记忆,就可以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种

现象是不正常的,严重制约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不利于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到司法岗位上来。我建议司法考试分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层

次进行。

通过初级阶段考试者,可以从事律师、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工作,但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欲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尚需进行高级阶段的

司法考试。高级阶段的司法考试需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并且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方面。而通过高级阶段的司法考试还仅仅具备到法院和检察院担任司

法辅助人员的资格,若要从司法辅助人员中晋升为法官和检察官,尚需经过专门化的司法研修,通过司法研修合格考试后方能被遴选为正式的法官和

检察官。以上三种考试可分别称为“初试”、“再试”和“终试”。这样,经过三种司法考试,再加上必须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司法职业化的知

识素养和能力素养就有了基本保障。此后还要定期接受司法培训,不断更新司法知识,提升司法能力。

三、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要有更高的任职要求

法院院长(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在逻辑和常识上应当具有较普通法官和检察官更高的任职要求和资格条件,然而目前的《法

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法院院长(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仅需具备本科学历、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历即可,无需通

过司法考试,甚至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教育的背景。这种规定,显然对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利,实践中备受诟病的“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应

予尽快克服,并通过立法规定,凡担任法院院长

(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者,都应当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司法考试,而且具备长于普通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工作经

历。

四、应适当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经济待遇

我并不赞成西方社会普遍实行的所谓高薪养廉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应当主要依靠无形的精神激励、光明的职业前景和崇高的社会地位留

住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之中,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当然,在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

法官和检察官将奋战于司法工作第一线,他们要按照员额制承担更为繁重的司法职责,同时司法错案责任也愈益严格,从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出

发,理应适当提高其物质条件和经济待遇,使其得以改善生活并解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我建议,在保持基本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基于与工作强度、

工作业绩相挂钩的基本原则,兼采按件计酬等量化标准,通过发放工作津贴、奖金等方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保障。同时,应当建立更加完善

的退休金制度,使其在任职期间能够安心工作。(作者汤维建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