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制定的专项条例。

一、河道管理的原则与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洪除涝并重,兴利服从除害。同时,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二、河道的规划与保护

河道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和保护先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河道的治理与利用

河道治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注重生态保护,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同时,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河道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为我国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指导。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规划、保护、治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制度完善,确保河道的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组织河道专业管理队伍,实行专业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