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包括
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知识简介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54年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分别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从1955年开始对上述草案进行逐条讨论和审议。
1966年12月16日在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以105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106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66票赞成、2票反对、38票弃权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国际人权公约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但在内容上有所发展:
1.对于人权宣言中引起各国争议的条款,如第17条“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第28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等条款,公约未再列入。
2.对于宣言未涉及的一些内容公约有所增补,如B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都应以法律禁止”。
3.最重要的增补是,确认“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