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
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全的和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及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