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粉丝受法律保

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取决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当然,补充一点,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我只是就事论事。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