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协调处理有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考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清扫保洁、道路临时挖掘、燃气和市政热力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运输、港口物料堆场以及主管范围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以及采矿采石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辖区内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合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九条 建设单位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当包含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二)组织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四)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要求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纳入工程监理内容。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密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施工工地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周边破损道路应当及时修复,并辅以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施工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七)在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化运输,禁止从高空抛掷、扬撒;
(八)堆放在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抑尘措施;
(九)闲置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