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在民法典哪一章
善意取得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第三章的重要内容,指的是依法获得不动产、动产等财物时,持有人在没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合法权利。
善意取得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第三章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规定了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持有人是指依法占有、使用某一物品并有关该物品的直接支配权。持有人在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物品存在瑕疵的前提下,取得的权利应予以保护。具体来说,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依法获得的财物;二是持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在没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进行取得;三是持有人必须具备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处分该财物的能力。对于善意取得的情形,法律上有着相应的规定。如被侵权人可以向拥有人追回财物,但有些情形下,拥有人可以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此外,如果持有的财物存在瑕疵或者权利人对持有人提起了约束行为,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所有的财物?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仅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等财物。而对于金钱等具有等价性的财物,由于不具有瑕疵的概念,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善意取得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第三章的重要内容,保护持有人在依法获得财物时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注意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犯法律,同时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