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丢失了,假如造成了重大损失,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可以向乡政府申诉。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对村委会公章移交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公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根据该通知的精神,村委会主任落选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村委会印章的制发机关,首先要对当事人严肃进行批评教育,讲明利害,使其认识到这种行为的错误及危害,促使其主动把公章交给新一届村委会;如果当事人仍然拒不移交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宣布原有公章作废,帮助刻制一枚新公章,并由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果因公章不及时移交而给村民群众或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实在解决不了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