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康夫申诉被最高检驳回,他还有希望吗?
2022年2月17日,汪康夫发布微博,称1月28日收到了最高检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最高检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但当时因健康原因没有及时公布。
五十六年前,莲花县法院认定汪康夫强奸、猥亵多名女学生,判处汪康夫十年有期徒刑。从一审到二审,汪康夫都拒不认罪,出狱后更是申诉至今。
几十年间,他向莲花县法院、吉安中院、萍乡中院、江西省检等司法机关发起过申诉,都以失败告终。去年9月26日,最高检受理了汪康夫的申诉,给了汪康夫莫大的希望,然而希望越大,失望越大。最高检四个月后以三点理由驳回了汪康夫的申诉:
第一,汪康夫做过有罪供述,被害人做过指控陈述。
第二,汪康夫辩解自己是因为害怕审讯才认罪并编造犯罪经过,不符合常情常理,而且没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刑讯逼供,因此其有罪供述没有问题。
第三,被害人陈述的变化没有合理理由,不足以成为新证据。
对于最高检的理由,汪康夫的代理律师表示每一条都不认可。
在刑事诉讼中,是重物证,轻口供的,因为口供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即使不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也可能因政策、环境、亲属利益等其他原因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效力也同此理。所以像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样的言词证据,在没有物证作为支撑的情况下,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案中,汪康夫虽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但汪康夫表示,所谓的有罪供述,也只是“基于从严认识错误,把自己给学生擦过药、教学生游泳时不可避免的身体接触等及在班上公开批评过女同学谈恋爱等行为都无限上纲上线到了“侮辱”,但并不是原审法院和现在最高检理解的承认侮辱就是承认猥亵。”
而且在一审、二审的正式审判中,汪康夫均拒不承认自己有过强奸的行为,故汪康夫的有罪供述的效力应当打上很大的问号。
其次,在这些年的新闻采访中,当年的“受害女生们”都表示汪老师没有侵犯过自己,事情本来就没有发生过,承认事实还需要什么理由呢?
最后,从通知书的全文看,此案中并不存在物证,通篇都是以汪康夫的有罪供述和当时的被害人陈述作为论证推演依据,这并不符合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
此案疑点重重,物证缺失,凭一份同事写的调查材料和并不是有罪供述的口供就认定一个人有罪,实在有损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
汪康夫已经80岁了,数次病危住院,他带着清白离开人世的愿望还能实现吗?已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