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

1、口头形式,指用谈话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