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通过设立法律来解决“群众被迫见死不救”的问题?

事实上,不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来解决。只需要提升司法能力,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这一问题大概率也可以得到解决。

一、为什么不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来解决?

现行法律对行为与责任之间的规定已经较为明确了,尤其是《民法典》出台以来,涉及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而且最高院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此外,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范围内,受历史上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可以说已经是处于相当高水准的水平了。所以说,就被迫见死不救这一问题而言,当前通过设立或者增加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并无多大意义。

二、为何要加强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

观察这两年的见义勇为的新闻报道可以发现,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我们的审判机关多数都采取了中立的立场,即“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这一方式不能完全说他不对,相反,这一方式也有其法律依据所在。但是,在某一案件中涉及“见义勇为”这类要素时,审判人员应该谨慎使用“和稀泥”的方式处理案件,要通过专业的办案能力与职业素质妥善解决案件,否则难免引起舆论的误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民众不敢见义勇为,只能被迫见死不救。

三、民众真的可以见死不救吗?

事实上,对一般民众来说,真的可以。法律除了对一些特殊人员,如消防员、警察、医生等提出基于其业务范围而规定必须要见死相救的义务外,其他人员,在面对一般人的危险时,法律并不苛求其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

但是,见义勇为理应被社会所鼓励。鼓励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如单位的表彰、政府的奖励等等。法律作为社会稳定的保障措施之一,其天然的具有稳定性与滞后性,如果在不确定其实施效果的情况下,应当慎重立法。正如某位法律大家所说“法律条文多一字与删一字,都会造成社会的重大反响,万当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