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租如何规避风险
本人是律师,本人从法律角度,谈谈把自己私家车出租的法律风险吧。
法律风险,根据出租用于营运目的和非营运目的而不同。
一、用于营运目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私家车的用途为非营运机动车,如果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用作营运目的,则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二、用于非营运目的,需要规避风险。
风险一: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时,应详细了解机动车和承租人的情况,并签订书面的车辆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风险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购买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标义务人(即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车主)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购买交强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