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关于法律的名言
1、法律的效力和护法者的权威消失了的地方,任何人都得不到安全和自由。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2、法律作为一种规定,它自身的约束力弱于欲望,它只能是限制人们而无法改变人们。
——卢梭《论人类不平的的起源》
3、事实上,在法律建立以前,一个人要想使另一与他平等的人服从他,除了抢占他的财产或把自己的财产分给他一部分之外就没有别的办法了。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4、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
5、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卢梭《社会契约论》
6、事实上,法律永远有利于占有者,而不利于一无所有的人。
——卢梭《卢梭的政治哲学》
7、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
8、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卢梭
9、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
——卢梭
10、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臣民的***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却不能把这种特权明确赋予任何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各个等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却不能规定个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却不能选定国王和王室。总之,立法权利中没有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
——卢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