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的机理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理论的梳理
虽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生于犯罪原因理论业已成熟和完善的当代,但在国内外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探讨中,较少有学者主动运用已有的犯罪原因理论成果。这一方面极大降低了相关研究的理论层次,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了研究结论的科学水平。尽管如此,仍有少数学者力图运用如下理论分析和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原因。
1.理性选择理论。该理论是基于犯罪者的立场诠释了犯罪者如何选择目标、如何预测犯罪后果以及如何评估犯罪所得与犯罪风险,也就是解释了犯罪者为何下定决心实施犯罪以及如何达成犯罪等一系列的思考过程。美国犯罪学学者Siegel在其著作《犯罪学》中关于该理论做出过如下表述:违法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一个人考虑了个人因素(如金钱的需求、仇恨、刺激、娱乐等)和情境因素(如目标物受到如何的保护及当地警方的效率)后,所做出的选择冒险的决定,亦即从事某一特定形态犯罪的决定,并且,这一决定是在衡量各种讯息之后所做出的;相反,放弃犯罪的决定也是由于犯罪人知觉到犯罪没有经济上的利益,或是觉得被抓捕的风险太大。该理论属于一种微观理论,主要用来解释个人为何选择去实施某种犯罪。通常来说,理性选择理论较为适合解释侵财类犯罪产生的原因,其选择与决意的过程虽然未必具有明显的意识或明确的步骤,但并非不可预测。基于该理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形成和变化,主要是经由犯罪者理性的思考、选择、决意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当犯罪效益高于犯罪成本时,着手实施该犯罪行为。因此,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从增大犯罪成本、提高犯罪风险、剥夺犯罪所得等方面综合开展工作。
2.日常生活理论。该理论是将生活形态具体化及正式化的一种理论,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学者劳伦斯·寇恩和马克思·菲尔森于1979年所提出的。该理论认为,日常活动可以反应在三个变项的互动上:有动机及能力的加害者,合适的标的物以及监控的缺乏。实际上,日常生活理论是一种宏观理论,说明整个社会日常活动模式的变化与犯罪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基于该理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和变化可以从上述三个变项的互动中寻找到原因:存在一定数量的无业人员且在高报酬、低风险的诱惑下愿意成为犯罪者(有动机及能力的加害者);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能够获取民众的个人资料且有相当数量的民众由于存在贪利、疏忽等弱点容易误入犯罪分子的圈套,进而成为受害人(存在合适的标的物);电信、金融管理机制存在漏洞、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司法管辖方面的缺陷都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独天独厚的条件(也即监控的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