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在民航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民航计量中心)建成之前,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暂由科教司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目前指定暂由民航科研中心承担其中部分任务。二、申请制定部门检定规程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民航行业内急需的;

(2)本单位已购置了该项检定规程所需的计量标准装置;

(3)已掌握了有关技术资料;

(4)起草人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计量检定实践经验。只有严把立项关,才能保证规程制定的质量。三、规程审定方式为二种:会议审定和函审。由于民航这项工作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各种专业的专家组成的有权威的审定委员会,委员为临时聘请,经验不足,需要相互取长补短,***同学习,***同提高,所以目前基本采用会议审定。待时机成熟后,方可采用函审。四、为了使本《办法》便于操作,使具体工作进一步规范,正在制定与其配套的《民航计量检定规程会议审定程序》,拟以民航总局职能部门管理文件的形式下发。第二章 立项程序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民航总局下达的检定规程建议项目或实际工作需要,在具备计量标准装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立项论证报告》,填写《民用航空计量检定规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寄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汇总审核。第六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建议。第七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年度计划,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起草程序第八条 检定规程一般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起草。编写组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二人。第九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当由具有一定的计量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并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的人员担任。主要起草人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第十条 编写检定规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名词术语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参照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时,应当遵守国家计量局《关于公布和印发采用“国际建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86)量局法字第258号);

(三)参照采用有效的国外检定规程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定规程编号和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的复函》(技监量发〔1992〕33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写《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附下列文件:

(一)征求意见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将其“送审稿”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送审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第十四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稿15天内,将技术审查结果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

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规程内容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程、标准是否协调;

(四)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情况(等同、等效、参照)分析;

(五)各有关附件是否正确、完整。第四章 审定、报批程序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检定规程审定的组织工作,授权审定委员会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聘请熟悉计量检定工作、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