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分户条件
湖南农村分户条件:分户人必须能够独立居住有独立的房屋;分户人必须能够独立生活,在经济上独立,农村办理分户必须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提交分户申请后,派出所工作人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办理户口分立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服务流程: 1、申报人通过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录入申报事项并提交申报材料图片。 2、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预审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图片,并通过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将预审结果反馈给申报人,通过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预审结果推送户籍业务承办的公安派出所。 3、预审通过的,申报人携带申报材料前往公安派出所申办,实现户政业务受理“只跑一次”。
综上所述:湖南农村分户条件:分户人必须能够独立居住有独立的房屋;分户人必须能够独立生活,在经济上独立,农村办理分户必须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提交分户申请后,派出所工作人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 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