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的风险规避
末位淘汰这种管理模式在促使员工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最大限度的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高创人力资源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处理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一、区分“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与末位淘汰的区别
任何团队中都有“末位”员工,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二、慎用末位淘汰制
建议用人单位慎用末位淘汰制,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用“首位”竞争制,这样既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又不违法,合情合理。
三、末位淘汰的适用
(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即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或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
(3)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过薪酬体系设计配合末位淘汰制来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意识。
(4)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在劳动者符合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