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民族政策的特点

1、首崇满洲:作为统治族群和八旗军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满人尤其被视为国家根本、朝廷柱石。

2、汉族政策:要求剃发易服,作为臣服的标志。后对汉族有科举优待,并重用汉官。

3、蒙古政策:要使其不再成为朔方边患的势力,又要笼络其奴隶主们统治蒙古族人民。

4、西藏政策:册封制度、驻藏大臣和金瓶掣签制度。

5、回租政策:清政府对穆斯林歧视而压迫,清律上对穆斯林之犯罪者,特别加重处罪。

扩展资料:

清朝少数民族政策:

清朝设立理藩院管理民族地区的事务。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崇德元年(1636年)七月,设立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为理藩院,设承政、参政等职。理藩院的官职只以满、蒙人担任,主要管理漠南蒙古事务。

随着清朝对全国统治的建立和对边疆事务管理的加强,理藩院的管理范围逐渐扩大到喀尔喀蒙古、厄鲁特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举凡这些地区的封爵、会盟、宗教、刑法、土田、游牧、射猎、征发、贡纳、邮驿、翻译等事项均由其管理。

此外,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重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这种民族政策在巩固和加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了积极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清朝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切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民族问题实际,有力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在民族事务管理和民族问题处理方面取得了超越前代、令人惊叹的成就,并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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