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四种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这四种:
1、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3、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4、 权利本身(权利质权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1、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它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并能为人的意志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支配的客观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种现象,这些现象既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以及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们认识和改造社会的基本成果,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国家的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种现象,没有法律的确认,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有用性,即它能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综上所述,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必须同主体的行为、即法律关系的物质内容联系起来考察。这样,就可以看出消极型和积极型法律关系客体是不同的。在消极型法律关系中,由于主体的权利是主体积极行为的权利,那么,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权利人的肯定行为所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就是消极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种客体通常是当时已经存在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它们与权利人的行为是可以分开,可以独立出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