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法律主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 辩护词 某某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某 律师 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 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阅卷,辩护人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1、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应为65872元(鉴定的总金额79707元-第一次鉴定的金额13835元)。根据被告人黎某某和黄某某的讯问笔录均可知,被告人黎某某与黄某某第一次交易时,并不知道属赃物,故第一次交易鉴定的金额13835元不应当作为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应予以剔除。 2、被告人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 刑事和解 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黎某某按约定将赔偿款交至洞口县公安局,由被害人直接向某某县公安局领取,被害人领取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均自愿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免除处罚。 3、被告人黎某某有正当职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黎某某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购买二手遥控器主要是自用,并没有其他非法目的。从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黄某某从未明确告知其向被告人黎某某销售的遥控器等属于赃物,被告人黎某某的购买行为与其他明知是赃物还购买的有着本质区别,因此被告人黎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4、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构成坦白。被告人黎某某在归案后,认识到其收购黄某某的泵车遥控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坦白交待了其与黄某某的五次交易行为,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均详细进行了供述,被告人黎某某没有任何隐瞒,由此可见其是认罪、悔罪的。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属初犯、偶犯,购买赃物主要是自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结合以上情节,我们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 缓刑 。 恳请贵院能给不小心犯错的还处在创业阶段的青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非常感谢! 意见发表完毕! 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旷某某律师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