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良好家庭家教家风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三)道德教育、文化教育、体育教育、意志品质教育;

(四)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五)生活常识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六)劳动意识和技能、行为习惯等养成教育;

(七)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教育。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教育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家庭教育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本省家庭教育宣传周,开展家庭教育相关宣传活动。第八条 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府推进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指南,编写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建设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涉及家庭教育的表彰奖励、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等信息,可以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监护缺失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制定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学校;

(二)推进家庭教育学科建设专业化、科学化,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完善课程和教材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

(三)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四)配合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家长学校建设以及网上家长学校建设;

(五)将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